《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4月22日 11:23:06 |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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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参与集体协商?对不愿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有何约束措施?平台经济如何引入协商共决机制?这些问题答案都在《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有明确规定。《条例》今年1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4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交流发言。

  对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作出特别规定

  《条例》体现了新时代要求和江苏特色,包括总则、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合同、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59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宝娟介绍,《条例》除了对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还对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创新设定。规定双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并设定了集体协商中双方提出增减工资的条件;规定双方应当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并规定双方可以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条例》对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作出特别规定。特别明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和组织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明确首席协商代表担任要求。提出已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本单位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

  省总工会将编印集体协商工作操作手册

  “《条例》的施行,将有利于推动健全我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徐大勇介绍,在具体落实中,全省各级工会将以产改试点单位为重点,推动更多企业签订职工技术创新、能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健全企业薪酬分配激励机制,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动者多得。以快递、送餐和网约车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行业集体协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把党中央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另外,还将通过联合开展集中要约行动、调研督查等,凝聚推进集体协商的工作合力。

  对集体协商开展不力的企业发放督促函

  省人社厅副厅长陈健表示,人社部门将加强工作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长效机制,在企业内部构建职代会审议制度、经常性协商和履约后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公开制度等,督促企业形成履约责任体系。推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建立督导机制。

  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晓林建议:“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劳动关系政策服务,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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