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6日)上午,南通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本月印发的《南通市气象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重新制定的《办法》共24条,将于5月6日起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发挥好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不断加剧,影响了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
南通市气象局副局长欧阳育红在解读时说,为了提高气候变化监测能力和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更好地服务南通经济社会发展,《办法》第六条从专项规划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相关部门职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以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设施。
南通市气象局副局长欧阳育红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职责,提出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和基层基本公共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每天播发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人工影响天气政府领导责任和气象主管机构主体责任以及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的主体责任和检测机构的技术责任。
气象、住建、市政园林、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负责相应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产品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开展检测。
(江苏广电南通中心站/龚丹 姜晨光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