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7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申达公司于2015年12月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几何花朵蕾丝系列》,并于2020年经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申达公司,该美术作品主要由申达公司用于生产蕾丝布料。2021年至2022年期间,千凡妮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旗舰店中出售名为“2022年夏季新款高端轻奢法式复古气质长裙收腰修身显瘦蕾丝连衣裙”。庭审过程中,当庭比对申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蕾丝花样与千凡妮公司出售的连衣裙所使用的布料,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布料系蕾丝印花布料,印花图案的花朵、叶片的大小、形状、排列方式、整体布局与涉案作品均完全相同。
申达公司主张权利的“几何花朵蕾丝系列”美术作品系对花朵、叶片在蕾丝布料上以线条等形式再现,并以一定规律排列、布局的面料花样,该花样是作者的独立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达公司系涉案蕾丝花样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千凡妮公司出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申达公司享有的发行权。千凡妮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页面中使用涉案印花图样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申达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千凡妮公司是否侵犯复制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是通过某种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形成作品的一份或多份有形复制件。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是连衣裙成衣,该产品的生产经过布料生产、成衣制作两个环节完成。而申达公司享有的作品是蕾丝布料花样,对作品的物质再现过程是将该花样固定在布料上,故复制行为在布料生产阶段已经完成,成衣制作仅是对复制件的使用行为。被诉侵权产品附随的合格证上标注商标为“千凡妮”,工厂地址与千凡妮公司注册地址一致,可以认定千凡妮公司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
但千凡妮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生产布料,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生产布料的行为,千凡妮公司仅是蕾丝布料的购买者、使用者,而非复制者,故不构成侵犯复制权。千凡妮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千凡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申达公司“几何花朵蕾丝系列”美术作品行为,包括生产、网络宣传、销售行为;二、千凡妮公司赔偿申达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三、驳回原告申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