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入职被发现简历造假,公司要求返还工资。法院怎么判?来看今天(5月12日)江苏高院发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南京某健康诊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管理工作。
李某在合同职工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处手写为“职业医师中级主治”,在《人士资料表》“所获学位或证书”栏手写“临床、本科、职业”,并伪造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交给诊所。后被诊所发现。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医疗、体检相关工作近十年,其应明确知晓“执业医师”“中级职称”的概念及需具备的资质。
李某入职诊所后从事医疗部管理工作,亦需其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李某以欺诈手段,使诊所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李某虽通过欺诈入职,但其在天天健康诊所从事管理工作,付出了劳动,法院结合李某工资构成、实际工资收入、诊所相近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及李某过错,综合认定李某返还工资35000元。
法官说法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执业医师资格证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李某入职时谎称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诊所出于信任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在医疗部从事管理工作,在单位多次催要的情况下,李某发给诊所虚假证书照片,明显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因李某在职期间付出了劳动,故应参照单位相近岗位确定劳动报酬,并返还多支付的工资奖金。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江苏高院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