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特稿记者/俞声扬 编辑/王楠
近日,泰州市民李先生(化名)向江苏新闻广播反映,他作为“借用人员”在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了近20年,但近期拿不到工资了。有类似情况的劳动者共有7人。这是怎么回事?
借用工作多年 工资突然停发
劳动者:我该找谁讨薪?
李先生2005年被介绍到泰州市原环保局下属的蓝天物资公司入职,随后又被借用在泰州市环保局工作。18年来,他的“原单位”——蓝天物资公司名称变更为蓝天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蓝天公司),股权也变更为泰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但李先生始终借用在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从今年2月开始,他的工资发不出来了。
从2月份开始 7名工作人员的工资一直没有发放
“以前每个月的工资都是蓝天公司打给我们,但其实还是生态环境局出的钱。”李先生说,“今年最近一次工资还是1月份发的,到现在已经4个多月了。”
在一份人员借用协议上记者看到,泰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蓝天公司借用李先生工作,每月支付5000元费用,包含五险一金,由蓝天公司负责工资下发。类似拿不到工资的工作人员,泰州生态环境系统内共有7名。
此前 李先生工资一直由蓝天公司发放
李先生:“都没发,原单位蓝天公司也不给,生态环境局也不给。我们也是一层一层找我们的领导反映。生态环境局的意思说要开一个党组会研究,因为工资有缺口,要研究怎么办,一直也没有一个答复。”
借出单位:无力承担工资差额
生态环境局:问题已解决
对此,原单位蓝天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向记者解释,“劳动合同的确是跟我们签的,但用人是生态环境局用的。”
张先生说,之前签订三方协议中的5000元每人每月的费用已经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一直是蓝天公司进行补贴。“现在我们经营困难,这部分差额已经承受不了了,也没有得到生态环境局的答复,事情就这样耽搁下来了。”
蓝天公司、泰州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者签订的三方协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5月9日,记者致电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人事处负责人印锋,印锋表示,5月8日,生态环境局召开局党组会,李先生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我们补发这部分工资,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律师:“借用”关系不是“劳务派遣”
人员“借用”须签三方协议
“借用”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关系?遇到劳资纠纷,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徐小祥表示,“借用”关系最早可追溯至1995年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借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义务,经过三方协商一致后,借出单位也可以通过协议将其工资支付义务转移给借入单位。
《意见》劳动者外借期间 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可以变更
“如果借出单位、借用单位、劳动者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没有对原劳动合同中工资支付部分变更约定,那么仍由借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工资支付方变更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劳动者也可以向实际的用工单位进行主张。”徐小祥表示。
徐小祥律师
针对不少劳动者容易混淆“借用”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徐小祥表示,二者的最大区别是劳务派出机构是否通过派出劳动者获得经营收入。如果企业之间借调员工而因此收取居间费用的,则可能涉嫌违规经营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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