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再“存而不封”

2023年05月30日 19:40:39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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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5月3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工作发布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席玉峰通报有关情况。

  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严格执行特别程序,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办理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用司法力度和司法温度护航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方面,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矫治教育,充分发挥不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用,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另一方面,对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宽容不纵容,依法惩戒,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必要司法震慑。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406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2170人;对罪行较重的未成年人批准逮捕511人,提起公诉1063人。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各项特别程序,并持续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帮教帮助372名涉罪未成年人重返学校,126名涉罪未成年人考入高等院校,898名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就业。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2235名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被不起诉人闫某(化名),男,作案时16周岁。2012年5月,闫某在某旅社内盗窃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2013年4月2日,连云港市某县检察院依法对闫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其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

  闫某被不起诉后参加高考进入大学,毕业后顺利入职某单位。工作期间,其所在单位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闫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某县公安局查询发现其曾因盗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遂为其出具有犯罪记录证明。2022年5月10日,闫某将该情况反映至检察机关。

  某县检察院收到闫某情况反映后,依法调取闫某案件卷宗,确认闫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已对其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并将《不起诉决定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书面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封存闫某犯罪记录,在闫某申请时,应当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为尽快解决闫某面临的困境,防止其工作受到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2022年5月12日,某县检察院联系某县公安局,指出其存在的应封未封等违法情形,并督促其及时整改。某县公安局收到检察机关意见后,为闫某重新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闫某得以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连云港市检察院收到本案情况汇报后,梳理全市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情况,发现本案并非个例。2022年6月,为推动全市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规范化运行,连云港市检察院向连云港市公安局通报全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双方会签《连云港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封存范围,细化封存方式,建立查询结果通报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先后收到公安机关查询结果通报85件次,经审查均符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求。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余根网 通讯员/王啸 王岩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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