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8日),记者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周某在扬州某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介绍下,41万余元买下一套房产,然而付清房款后,阴差阳错,周某获悉,房屋原房主王某的意向挂牌价为38万余元,最终也实际得款38万余元,另外近3万余元由中介公司“赚取”。得知真相后,周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扬州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否直接与买房人联系,作为房屋中介,应当如实告知房屋售价,从原房主王某的委托书等证据显示,原房主的真实售价为38万余元,为赚取差价自行加价,该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有违作为地产中介服务方的行业规定,并违反了相关职业操守。周某要求给付购房差价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扬州某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向周某退还房屋差价。
法官说法:由于中介合同是基于信任关系为基础而订立的合同,因此,中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中介活动富有忠实义务,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中介合同中介人应付的主要义务。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扬法轩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