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杭州一孕妇不慎掉入小区窨井身亡;2019年,山东青岛一乘客下公交车时踩进松动的电缆井盖,半个身子掉进电缆井中;2019年,湖南娄底6岁男童掉进排污井被冲走,热心小伙在排污管里往返爬行400多米才将其救出;2020年,湖北咸宁7岁男童放风筝时掉入窨井溺亡……曾经,“井盖吃人”现象屡屡发生。
2020年3月,为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法益。7月22日,记者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徐州鼓楼区法院也办理了一起盗窃窨井盖的案件。
2022年12月1日至8日期间,宋某某先后六次骑三轮车至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盗窃下水道盖板22块;2023年2月12日、13日凌晨,宋某某先后两次骑三轮车至徐州市鼓楼区九龙湖地铁站2C号口外,盗窃地铁站人行道上的下水道盖板13块;2023年2月14日凌晨,宋某某先后骑三轮车至徐州市鼓楼区惠工西路自助洗车站前、彭城五交化西门台阶下,盗窃下水道盖板10块。经鉴定,上述45块被盗下水道盖板合计价值18752元,均被宋某某随机转卖给路边的废品收购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处的下水道盖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关系重大。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
法官在此提醒,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不仅是简单的盗窃罪,还有可能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窨井盖是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行人经过时存在很大的危险隐患。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徐法轩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