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这种行为不是“贪便宜”,是违法犯罪!

2023年07月22日 19:50:01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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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7月22日),记者从常州新北警方获悉,常州市民蒋先生开了一家小超市,近期盘账却发现超市里的食品、水果与营业额对不上,少了不少。7月18日下班前,蒋先生再一次发现超市里少了一些榴莲,于是第二天一大早便到超市查看内部监控视频,很快便锁定了一名年轻女子。蒋先生再查看之前的录像内容,发现这名女子曾多次将超市售货区的饭团、榴莲果肉等食物偷偷放入包中,没有结账就离开。凑巧的是,7月19日这名女子又来到了超市内购物,蒋先生及时拦住了她,并向新桥派出所报了警。

  面对民警,女子刘某对自己盗窃超市物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刘某交代,她平时不舍得花钱买榴莲等昂贵的食物,出于“贪小便宜”的心理,就偷偷拿了超市的商品带回家。第一次盗窃没有被发现后,刘某胆子大了起来,又偷了好几次,直到超市老板蒋先生报警,她盗窃的商品总金额已逾千元。目前,盗窃嫌疑人刘某已被警方依法取保候审。

  无独有偶,近日,常州新北公安三井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吴女士报警称其经营的服装店里女式背心被盗。接报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通过查看视频录像发现盗窃嫌疑人系一名年轻女性,趁店内顾客较多,将衣服盗走。

  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了嫌疑人身份信息。最终,三井派出所民警在某地下停车场成功将其抓获。经查,嫌疑人称其实施盗窃只是为了“贪图小便宜”,自认为偷盗的衣物价值不大,可以逃脱法律制裁,抱着侥幸心理一再铤而走险。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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