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看家护院的好帮手,但有人却没有做到拴绳养狗,伤及到无辜。近日,如东法院岔河法庭调解了一起家狗伤人纠纷,最终被告难逃赔偿责任。
今年上半年,马塘镇长路村村民王阳(化名)驾驶电动车行经邻居李帅(化名)家门前时,李家饲养的一条黄色狼狗突然窜出,咬到王阳的左小腿,受伤出血。王阳随即要求李帅送自己前去医院就诊,并垫付医药费。
如东县人民法院岔河法庭员额法官张金山:“当时被告(李帅)表示否定,他认为不是他的狗咬的,是原告(王阳)自己跌伤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及时报警,110到场以后,经过现场拍照,确实是刚刚咬下来的,原告又到医院去进行治疗。”
经过治疗,王阳共花去医疗费1744.62元,在家休息一个月。期间,李帅未向王阳赔礼道歉,也未探望,且拒不承认是自家狼狗将其咬伤。无奈之下,王阳一纸诉状将李帅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当时的报警记录,110到现场拍的照片,治疗的门诊病例等治疗证据。确认原告是被狗咬伤,之后经过法庭的劝说、调解以及法律宣传,被告最后承认了这个事实,赔偿了对方的损失。
这起案件虽然没有现场视频资料,无被告家狼狗咬人的直接证据,但结合报案时间、地点,原告伤情状况,被告家狼狗各项信息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如果原告在事发当日未采取报警措施固定证据,在诉讼中无法提供任何基础证据证明事发经过,法院则很难支持其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零距离》记者/路辉 如东台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