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获悉,最近,常州金坛市民赵先生骑电动车时突然摔倒,仔细一看,罪魁祸首竟然是晒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山芋干!事后,赵先生将晾晒山芋干的市民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法庭庭长莘祥说:“赵先生骑电动车经过该地段,车辆车轮与山芋干相碰、滑倒受伤,他到医院去治疗,诊断为骨折。”赵先生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住院费等合计六万四千多元,事后,赵先生得知,导致他摔倒的山芋干,是市民薛某晾晒的,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莘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薛某在事发路段的非机动车道晾晒山芋干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莘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如果没有交通信号灯,在确保道路畅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原告赵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该路段,没有观察路面情况,没有谨慎、安全驾驶,具有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判决赵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薛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