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泽鲜艳的鲜肉、青翠欲滴的蔬菜,屡见不鲜。在各大菜场、超市,使用“生鲜灯”为食物“美颜”已成为普遍现象,但也容易对消费者的感官认知造成误导。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12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再使用“生鲜灯”将属违法行为!
为认真落实《办法》,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活动,紧盯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重点经营场所,全面开展摸排,逐一上门检查指导,对《办法》进行宣贯,提高公众知晓率。
5号,记者跟随张家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生鲜灯”专项检查,全面排查辖区大型商超、农产品市场及其他生鲜经营场所“生鲜灯”使用情况。执法人员采用查看光源照度、亮度,对比自然光下产品色差等方法,辨别灯具是否合规,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户,现场提出整改要求。
检查中,执法人员结合专项检查,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并下发行政提示书,引导商家使用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截至目前,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排查农贸市场10个,蔬菜、猪肉生鲜摊位231家,排查超市、生鲜店以及卤菜店84家,签订行政提示书325家,并督促各类主体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限期整改和更换。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商家依托灯光掩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注意提高甄别力。如商家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应及时收集并保留好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下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管,采取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措施,持续加强《办法》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督促商家规范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拒绝视觉上的“提质”“遮瑕”,让食用农产品“素颜”上市,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