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是我党初创时期和大革命时期的重要活动区域,是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渡江战役等重大事件的发生地。面对丰富的红色资源,如何更好地保护和利用?9月25日,《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红色资源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拟从规范名录、分类保护、创新保障激励措施等方面加强保护利用工作,其中不少为江苏“首创”。
条例草案将红色资源定义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
这一定义明确了红色资源的时间跨度为1919年五四运动至今,涵盖了物质和非物质资源的两种存在形式,并区分三个类别对红色资源作了枚举,如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包括有关旧址、遗址、纪念设施等,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指具有历史原真性的重要档案、文献等,红色非物质资源则是指具有重要影响的小说、戏剧、口述记忆等,红色资源的概念更加直观、更加形象。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首次将人民总理周恩来、雨花英烈、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等与我省密切相关的重要革命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研究阐释和传承利用写入地方立法。”
定义之下,条例草案以专章形式规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制度,确保工作对象更加聚焦。如规定红色资源名录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类型、行政区域等基本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散落民间红色资源的抢救性征集等。
在保护和传承利用方面,条例草案不仅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了明确,还对周边环境、氛围作出规范,对红色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存储、红色非物质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规定,创新提出“举办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活动,发布重要信息等,主办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充分结合江苏实际,把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统筹考虑,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紫金文化艺术节、书香江苏、五星工程奖等我省知名文化品牌。”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审议意见中还建议,把文创产品开发作为利用红色资源的方式之一,鼓励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此外,针对有的红色资源存在无人管理或多头管理、部分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保障资金不足、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在全国首创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思想政治工作类专业职称评定。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摄影/吴胜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