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中秋,月饼界又开始争奇斗艳……如何避免月饼“套路”?来看江苏高院今天(9月26日)专门的发文提醒。
去年中秋节前夕,小李在某超市购买8盒月饼,该月饼采用礼盒包装,礼盒外部没有食品标签。小李购买后以超市销售的月饼礼盒外部没有食品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退一赔十”。某超市辩称其销售的是散装月饼,月饼礼盒内部每块月饼为独立包装并附有要素齐全的食品标签,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不应“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礼盒内月饼系某食品厂合法生产的独立包装食品,包装外部均明确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信息。某超市虽用礼盒对月饼进行二次包装,但并未对月饼做其他处理,且该月饼礼盒并非处于密封状态,小李在购买时能够开启礼盒并识别内部月饼的食品标签信息。因此,案涉月饼礼盒外部虽未加贴食品标签,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亦未损害小李的知情权,小李“退一赔十”的诉请不能成立。
那么究竟哪些月饼应当“退一赔十”,哪些又应该“退一赔三”呢?
影响食品安全,退一赔十
“早产月饼”:个别厂家为满足月饼旺季销售需求,选择提前制作月饼,并在月饼上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导致消费者买到“10天后月饼”。这种月饼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陈年月饼”:个别厂家为谋取暴利,将往年中秋滞销的过期月饼返工重做后,再投入向市场。这种月饼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色素月饼”:个别厂家为提高月饼色泽,吸引消费者眼球,选择在月饼上不当使用“诱惑红”“亮蓝”等人工合成着色剂,为饼皮或者月饼中的咸蛋黄等馅料染色。这种月饼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变质月饼”:有些月饼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被污染,引起大肠菌群、霉菌微生物超标。这种月饼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如果已经引起食物腐败,还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无证的私房月饼”:个别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商家,打着“手工”“自制”“私房”旗号,在朋友圈售卖月饼。这种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遇到上述月饼“套路”,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生产者或者构成“明知”的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套牌月饼”:个别商家为搭上品牌便车,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散装月饼包上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外包装,并打着正品的旗号低价出售,这种行为属于“假冒产品的欺诈”。
“打折月饼”:个别商家为促销月饼,先虚标价格,再虚假打折,但从未以宣称的“原价”“门市价”销售过月饼,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保健月饼”:个别商家为提升月饼档次,大力宣传西洋参月饼、螺旋藻月饼等具有保健功效,因相关部门从未批准过保健类月饼的生产,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消费者如果因上述月饼“套路”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月饼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经营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魏琪 王紫旋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