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如厕掉入窨井摔伤,责任谁担?

2023年09月28日 10:40:20 | 来源:我苏客户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9月28日,溧阳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孙先生驾驶小型客车回家探亲,沿长深高速公路宁杭方向行驶至天目湖服务区时,欲在服务区休息放松,但服务区很是拥堵,孙先生便选择在路边树林如厕,顺带进入树林散步放松,谁料却不慎落入仅盖了一层铁皮的窨井。孙先生同行人员随即拨打了110、120,并由救护车送医至医院治疗。事后,孙先生多方投诉,后诉至溧阳法院。

  根据孙先生现场拍摄的照片及法院实地勘查,导致孙先生跌落的窨井位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匝道尽头,有一段护栏,窨井位于护栏尽头与两块绿色的挡板后面,四周为绿化。

  溧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虽然孙先生因服务区经营者未能保障其所有的窨井盖的基本安全性而导致自身跌落受伤,但是事发地不符合公众场所的特征且孙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擅自进入陌生地方后未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处孙先生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服务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管理缺失的次要责任,酌情赔偿孙先生的相关损失。

  法律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发地位于路边树林茂密、杂草丛生,不符合公众场所的特征。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陌生地方应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活动,但由于原告疏于观察,未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责任主体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发时窨井盖缺失,用铁皮覆盖,案涉的窨井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能保障窨井盖的基本安全性,为此事后也进行了整改和放置警示牌,故承担管理缺失的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所涉事发地虽然不符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特征,但作为其所有、管理的经营者、管理者理应保障该区域的基本安全性,未尽到合理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此也提醒市民朋友们,假期外出,务必时刻牢记安全第一,既要开心游玩,更要安心回家!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溧法轩 张慧姗 编辑/赵梦琰)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