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民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对《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完善制定了《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二版)》。又有哪些新内容?
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等级四级。据了解,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有八章四十六条内容,主要从四个层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对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如: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在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评定机构收取费用。.
二是明确评定工作原则。结合等级评定工作实际,对有关表述进行了调整。如增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全面客观、质量为重、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是完善评定工作要求。在申报层级上,明确“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等级四级”;在评定权限上,将原办法中“各地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层级权限由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自主确定”调整为“四级、三级养老机构评定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二级、一级养老机构评定权限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自主确定”;在评定环节上,明确“申报评定养老机构逾期不补正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不完全的,自动终止评定程序”;在评定程序上,明确了复核、复评、抽查等具体程序,规定“省评定委员会每年抽查四级、三级养老机构的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省相应等级养老机构数(截止抽查时)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三;设区市评定委员会每年抽查下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比例不低于各县(市、区)相应等级养老机构数(截止抽查时)的百分之十。抽查的分值不低于《评分细则》总分值的百分之五十,并应覆盖相应等级的必备项。经抽查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由原评定等级对应的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改进、降低或者取消原评定等级的决议。”“养老机构等级有效期满复评程序,参照抽查方式进行”等等。
此外,新规加强评定队伍建设,新增规定评定专家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事本行业工作满3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满5年”(第十九条);实施专家库动态管理,“各级评定委员会每年须对本级评定专家进行等级评定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移出专家库,省评定委员会统一提供考核题库”;同时细化了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专家回避制度,明确了相应回避情形,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
新修订的《评分细则》共分四个模块,整体框架、体例、各模块分值和总分值与第一版保持一致(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环境110分,设施设备14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评分项目总数由330项精简为322项。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