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安一位老人骑车途中,被路边窜出来的大黑猪撞倒致残。大黑猪肇事后一溜烟就不见了踪影,事发路段没有摄像头,附近的赶猪人也矢口否认肇事猪是自家的。那么伤者损失谁来赔?今天(10月13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黑猪饲养者其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21年10月的一天下午,年近70岁的李老太太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海安市南城街道某村的水泥路上行驶时,突然从路旁田里窜出一头大黑猪。李老太太避让不及被撞倒,李老太太受伤、车子受损。
交警到现场处警时,大黑猪已经不见了踪影。事发路段没有摄像头,警方现场勘查、询问后出具事故证明,认定大黑猪为附近村民张某所饲养和驱赶。
交警部门认为,李老太太当时在4米宽的水泥地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大黑猪突然上路。该猪体型较大,其来不及避让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上,张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老太太无责任。
李老太太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为索赔,李老太太将张某诉至法院。
肇事黑猪的主人到底是谁?李老太太称,出事前她看到张某在田里赶猪,猪从田里冲到路上撞到她的车后,她看到那头猪跑进了西边那户人家大门,后来她和路人去找猪,发现那户人家就是张某家。一审中,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交警询问笔录中,张某陈述,“出事后,我去扶跌倒的妇女时看到黑猪在我家门口,后来也不知道黑猪跑哪里去了。”张某丈夫称,“出事当天确实有头大猪进门,但什么时候出去、去哪儿了我不知道。”
两名路人分别反映,“出事前看到撞人的黑猪和张某猪圈里的猪样子一样的……后来也没有猪从那人家出来。”“事发前我和张某在家门口聊天,看到一头老母猪在拱油菜田,就和张某一起去田里赶猪,猪跑上了水泥路。我不知道是猪撞到三轮车还是三轮车撞猪,就看到骑三轮车的妇女跌倒在地上,我就和张某去扶。猪从路上往南边跑了,我也不知道具体上哪去了。”
众说纷纭之下,一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卷宗中的勘查图片和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通过推理认为,首先,肇事黑猪出现的区域距张某家200米、周围住户并不密集,猪生性迟钝,应当认定该猪出现在肇事区域的时间不长,距离其饲养人的距离也不会很远。
其次,家畜有认主的本能,张某和路人赶猪时,黑猪直接往西南方向跑,而西南方向第一住户就是张某家,且事故发生后猪也跑到张某家门口,所以不能排除该黑猪是张某家所饲养的可能性。
第三,李老太太与路人在事发后到张某的猪圈里看到了和肇事黑猪相当的黑猪,而且张某丈夫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也陈述该头猪曾进入他家。综上,认定案涉猪是张某家所饲养,张某作为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张某称,自家三头猪均不足百斤,还提交了一张《江苏省动物免疫证明书》复印件,证明于2021年6月购买了三头不到十斤的小块头黑母猪。
此外,她还申请邻居汪某出庭作证。汪某称,事发当天他在田里干活,回来的路上听李老太太说有一头一百七八十斤的大黑猪撞了她。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二审证人即使证言属实,也只是李老太太对肇事猪的估算,不足以据此认定肇事黑猪的具体大小。张某提出的新证据也不能排除案发时张某家除了其所提到的三头黑猪以外,还存在饲养其他猪的可能。一审法院认定肇事黑猪是张某家所饲养,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释明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并调取交通事故卷宗及动物防疫档案材料,对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从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推断,黑猪饲养者为张某,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张怡茜 古林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