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发生事故,法院怎么判决?今天,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案件。
被告小王外出遛狗,但未拴绳,偶遇案外人小董驾车驶过此处,临近时,狗突然跑到马路上与车辆发生碰撞,致狗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负全部责任,小董无责任。案涉车辆登记在小董名下,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车辆经出险并出具定损报告,确认定损金额为4400元,某保险公司已支付该车辆维修费。2023年3 月7日,小董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狗突然跑到马路上与车辆发生碰撞,致狗受伤,造成车辆损坏。”被告小王作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狗的看管者未能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致使狗突然跑到马路上碰撞到机动车,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在其未能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时,应当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被告小王负全部责任。且因小王作为狗的看护者,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狗碰撞到案涉车辆造成损失,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车辆损失赔偿金4400元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被告求偿,被告应当赔偿该车辆损失4400元。
本案系因宠物狗未拴绳撞到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机动车在日常交通通行中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往往应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更重的责任,一般不支持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法律价值,但是遇到饲养动物与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若未能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机动车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动物存在“高度危险性”,其危险程度、不可控制度远高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保护伤害性相对较小的机动车一方利益,也是符合“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基本法益。
近期,宠物咬人、伤人事件频发,多是由于饲养人未能看护好、管理好自家宠物,民法典也对饲养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各位“铲屎官”在表达对宠物喜爱的同时能“拴好”爱宠之心,做文明的养宠人。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