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下午,浙江宁波余姚,多名网友反映称余姚北站有一女子横穿铁轨时被行驶中的列车撞倒。30日下午,上铁宁波车务段官方微博号就此事发布通报称,目前该女子正在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具体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对此,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顾红梅律师认为,跳轨属于违法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会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潇湘晨报
律师说法:
如何定性跳入火车轨道的行为?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四)击打列车;(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因此,跳入火车轨道是一种违法行为。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次事件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十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还是要看车站是否尽到充分的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以此来判断车站和女子双方责任的分摊。而列车司机是履职行为,一般来说不需要个人承担责任。
其他出行受影响的旅客能维权吗?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本次事件中,如果列车晚点是由女子跳轨受伤导致,那么给其他旅客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该女子个人承担。旅客可以向铁路公司主张赔偿,然后由铁路公司向该女子追偿。
律师提醒
跳轨和横穿铁轨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容易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个人可能会因为该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遭遇牢狱之灾。
相关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安保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比如,在车站内增加警示标志,加强安全巡逻力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等,从而提高铁路安全的保障水平。
(江苏新闻广播/朱霏霏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顾红梅律师 新闻来源/潇湘晨报 @上铁宁波车务段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