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子上写的“定金”就一定不能退吗?法院:定金应具有双重约束性

2023年11月02日 11:47:15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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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前交付的款项,收条上往往会备注“定金”或“订金”字样,定金和订金虽一字之差,但含义并不相同,法律后果相差较大。备注为定金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备注为订金则不会产生该种法律后果。那么备注为“定金”,就必然会产生定金罚则的法律后果吗?11月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例。

  2022年10月15日,小赵作为委托人委托A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屋,双方约定一个月的独家委托期,在此期间内小赵不能擅自委托其他第三方居间出售该房屋或私下转让该房屋。同时双方委托合同手写部分约定:A中介公司支付小赵叁万元整,如A中介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售出此房,则叁万元退给A中介公司。当天小赵向A中介公司出具《定金收据》一份,载明收到A中介公司定金3万元。

  后来,小赵因急需用钱,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第5天就将收取的3万元退还给A中介公司,并另行委托其他多家中介出售,后该房屋由其他中介售出。现A中介公司要求小赵承担双倍定金罚则,额外再赔偿3万元。小赵不同意,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具有双向约束性,既约束收受定金一方,也约束给付定金一方。任何一方在因自身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均需承担定金罚则这一风险。

  但本案约定该3万元的适用规则是,无论A中介公司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内是否为小赵找来买家,是否能够实现小赵独家委托的合同目的,A中介公司均无须承担定金损失的风险。相应的,若A中介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却可以要求小赵承担双倍返还定金,不符合定金双向约束性这一基本属性。虽小赵出具的收据上3万元标注为定金,但实际上该3万元对A中介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定金属性,相应的,A中介公司无法据此要求小赵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这一违约责任。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判决小赵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定金应具有双重约束性    

  公平不仅是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其作为法律原则已经被写入民法典,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A中介公司在拟定合同时,仅想取得卖房的独家授权,却不想对此承担任何风险,在向卖房人交付定金时,排除自己适用定金规则,该种条款实际上是否定了定金的双重约束性,该种约定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性,因此本案双方所约定的定金和法律规定的定金存在本质的区别,不能按照定金罚则认定小赵的违约责任。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王月辉 周东海 徐法轩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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