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案公正裁决,能够鼓励越来越多的艺术创作者放心大胆地奔跑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这一赛道,在司法的保障下,共同促成我国传统文化艺术在新时代下的勃勃生机。”今天(11月9日),记者获悉,近日上海勿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一封感谢信与印有“护航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锦旗送到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的手中,感谢信字迹工整、情真意切,字里行间表达了对林银勇、杨金琼、严常海三位法官公正办案的深深谢意。
该案是一起涉公共空间表演艺术著作权侵权案,对于规范非传统意义上美术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原告上海勿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勿仑公司)将提线木偶、高跷和戏曲三种表演技艺结合,添加一定现代元素,原创制作了公共空间表演作品《寻找牡丹亭》。
2021年3月,勿仑公司与苏州某文化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于21年4月1日在苏州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游乐园演出涉案作品。后文化公司告知勿仑公司该活动因疫情原因取消,勿仑公司便未前往表演。
事后,勿仑公司却得知游乐园连续演出了9天名为《寻找牡丹亭》的节目,且与涉案作品在角色造型、宣传文案、演出内容方面高度相似,宣传中也使用了勿仑公司首次演出《寻找牡丹亭》时拍摄的摄影作品。勿仑公司遂向该文化公司和旅游公司提起诉讼,主张两被告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法院在二审期间,对《寻找牡丹亭》的元素特征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比对,精细划分公有领域素材与独创性表达成果之间的界限,判断该涉案作品尽管以中国传统表演形式为基础,但融合了现代色彩的元素,具备独创性表达且具有文化艺术上的审美价值,应作为非传统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关于侵权行为争议问题,法院充分查明事实,从侵权恶意、实质性相似、涉案作品商业价值、侵害的法益四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认定被诉侵权表演与涉案作品的表演形象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勿仑公司的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结合已认定事实,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连带赔偿勿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该案有力维护了艺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发文化创新活力,助推文化产业繁荣。同时,充分展现苏州知识产权审判的“苏工苏作”精神,为促进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和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该案判决做出后,得到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关注和认可。
“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牡丹亭的故事在昆曲中流传千古、经久不衰,又因现代艺术形式传承蝶变、焕发新生,这些皆离不开“司法之手”的有力保护。
下一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将以“如我在诉”的理念意识依法平等保护艺术创作者,激励权利人利用公有领域既有素材进行再创作,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助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赋能添彩。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苏法轩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