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2023年11月11日 00:34:49 | 来源:中国徐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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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现场经验交流会在睢宁召开。会议之所以选择在睢宁县,缘于近年来该县检察院办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颇具影响力。其中一起倾倒“毒油泥”污染环境案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昨日,承办此案的相关检察官介绍了这起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件办理经过。

  时间回溯到5年前。彼时,浙江省舟山市冯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多次将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江苏、山东、江西多地非法处置。当冯某等人将运输到睢宁县境内的98吨油泥直接填埋时,被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查获、紧急叫停,并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污染物135吨,转移至一危险品运输公司停车场内露天存放。

  经鉴定,油泥系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虽然此案已通过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污染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但环境修复刻不容缓,不能等到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处置。

  为避免污染扩散,睢宁县检察院寻找最快捷的方式,牵头组织法院、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污染地政府召开油泥处置协调会,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代为处置。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事情却没有进展。

  睢宁县检察院决定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立案后第五日便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代处置”。

  但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刑事案件正在处置中,油泥作为重要物证,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动不得”;再者,他们已经积极履行清理、贮存危险废物的职责,并移送污染环境犯罪线索,处置固体废物是“所在地”即危险废物“产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而非“倾倒地”职责。

  刑事案件尚未终结,案涉关键证据能否处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虽然规定,物证原则上在刑事案件未决前不能处置。但有原则就有例外,遇有容易腐烂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照或录像后也可先行处置。显然,本案油泥已通过拍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固定,也经过了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具有危害性,提前处置并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办理。

  危险废物跨地区倾倒,“倾倒地”生态环境部门到底有没有代为处置职责?

  检察官反复研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以及案例实操,追寻立法本意;斟酌行政强制法“代履行”职责要义。办案组一致认为,不仅“产废地”生态环境部门有职责,倾倒地、贮存地等地生态环境部门都负有监管职责,监管职责不仅包括贮存防治、还包括代为处置,如此才能有效杜绝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此类跨地区销售、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件时推诿、扯皮,符合立法原意。

  在睢宁县委的支持下,睢宁县检察院经层报至省检察院审批,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随之,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深入浅出辨明法理,庭审后,生态环境部门主动“认领”职责。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危废物处置单位;全程监管该单位无害化处理油泥及污染物以及受污染的土壤、规范化处置现场,避免了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不久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观点,认为倾倒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负担代履行职责,最终确认该部门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未全面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而在此之前,法院也作出了“刑附民”公益诉讼判决书,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冯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罚,赔偿油泥污染物处置费总计14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如今,原来存放油泥及污染物的停车场,已不见半点污染痕迹,土壤和地下水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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