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李阿姨退休后决心要看遍祖国大好河山,便经常外出旅游。某次,她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报名参加长江三峡八日游的旅游线路,并开开心心地支付了旅游费用2980元。
那一趟确实玩得不错,李阿姨感觉收获了很多漂亮的照片。回程途中,旅行社为李阿姨购买了自重庆返回常州的上铺火车票,乘坐火车时,李阿姨想从上铺下来拿东西,下至中铺时,不慎滑落,重重摔在列车地面上。后来李阿姨被送至就医,花费6000余元。
李阿姨认为,旅行社没有考虑老年人身体不便的因素,没有主动为她购买下铺车票,在上车前也没有告知她安全事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李阿姨便将该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0000余元。
旅行社则认为,自己非常冤枉,李阿姨事先签字的报名表中载明她身体健康、无行动不便或残疾等情形,且出团通知书已明确写明,购买中下铺火车票需补差价,根据国内购买火车票实名制的要求,乘坐火车前也需由本人手持车票及身份证进站检票,李阿姨在此过程中均未对上铺票提出异议,也从未提出要加价购买下铺票;而李阿姨途中摔跤完全是因为自己不当心所致,与旅行社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姨与旅行社间的旅游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根据李阿姨的申请,法院依照违约之诉进行审理。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阿姨虽已年满60周岁,但是她报团参加的本身就是“夕阳红”老年旅行团,在团中李阿姨较之其他旅客并不存在需要特别优待的地方。且李阿姨在报名时已签字确认身体健康、无行动不便或残疾,在上车时也并未对火车上铺票提出异议,没有特别要求加价购买下铺票,因此某旅行社为她购买上铺火车票并不违约。
至于李阿姨认为旅行社未对她进行安全事项告知,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其中有多处旅游安全须知的提示内容,且在火车上下铺间移动时抓牢扶手、确保安全,本就是一般人通常的谨慎注意义务,并不需要特别提示。李阿姨从中铺摔落在地,也并非系随车人员服务不到位导致。李阿姨受伤后,旅行社的随行人员及时对她进行了送医救治,履行了旅游合同的服务义务。
综上,李阿姨认为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旅游市场的逐步复苏,“亲子游”“老年团”“研学游”等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外出,成为拉动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引擎。法院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饱览大好河山、增加人生阅历是好事,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出游玩时应当在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产品,如需报团,须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认真核对合同中约定的交通工具、景点、住宿、就餐场所等等。尤其是儿童、老人、孕妇及身体有特殊疾病的游客,如果有特别要求,一定要提前和旅行社沟通协调,确保旅行的安全舒适。
另外,旅游行业经营者也应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如漂流、越野、登高等,事先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否则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旅游经营者、辅助服务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游行业经营者还需为旅游者购置人身意外险等,万一不幸发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旅游者权益,本案中的旅行社为李阿姨所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她挽回了损失。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锡法轩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