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买家通过中介成交了一套房屋,成交价100万元,其中尾款65万元因资金不足便向中介出具借条后,由中介先行垫付。然而,由于迟迟还不上款,中介便将买家告上法院,法院在调查审理后发现,中介存在“吃差价”的情况,实际尾款部分只向卖家支付了51.5万元,故对于该部分差价法院不予支持。今天(11月24日),记者从镇江丹徒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李强是房屋中介业务员,王建是房主。两人曾就该房屋达成协议,“锁定”以86.5万元出售房屋,即无论李强以多少价格为王建出售房屋,王建均只收取86.5万元,超出部分归中介方李强所有。2022年11月9日,在李强的居间下,房主王建与买家金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金帅购买王建的房屋,转让价为100万元,首付款35万元在2022年11月11日给付,尾款65万元在2022年11月25日前给付,中介佣金为买卖双方各支付总成交价的1%。在居间过程中,李强并未告知金帅其与王建之间以86.5万元总价“锁定”房屋的约定。几天后,金帅由于资金困难只支付购房款35万元及中介费1万元。为促成此次交易,经李强与金帅协商,由李强为金帅先行垫付剩余购房款。同日,金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购买房屋需全款支付,李强出借给金帅65万元,金帅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之后,王建在微信中向李强确认收到86.5万元全款,房屋也顺利变更登记至金帅名下。可直到2023年8月,金帅也未归还上述款项,李强诉至法院,要求金帅归还借款6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损失。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购房款,被告出具了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对于出借金额,原告应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被告虽向原告出具65万元的借条,但是被告出具借条时认为其房屋价款为100万元,其已支付35万元,尚欠卖方购房款为65万元均由原告垫付。而本案中,原告作为中介已与卖方以86.5万元总价“锁定”房屋,原告实际为被告垫付的购房款仅为51.5万元,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包含房屋差价13.5万元。原告隐瞒了房屋实际出让价,该行为违背了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该差价并非中介方忠实履行义务应当获得的报酬,该部分差价原告亦未实际出借给被告。故对于该部分差价,原告主张被告还款,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实际出借款项5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陈怡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