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颁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着力规范养殖标准,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2023年12月11日 19:05:51 | 来源:我苏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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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下午,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公布《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既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也是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实现发展与生态互动双赢的重要途径。据了解,《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江苏省首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模以上和以下”双向规制的地方性法规,全文共五章三十一条,对畜禽养殖的多个方面内容作了规范。

  《条例》除了规制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外,还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也纳入调整范围,鉴于本地养殖家禽以鸡鸭鹅等为主,根据猪当量(猪与家禽1:25)的比例换算,确定养殖户标准为常年生猪存栏量10头以上,家禽250只以上,其他畜禽养殖量以折算成猪当量确定养殖规模。同时规定,畜禽养殖禁止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功能区管委会制定计划依法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补偿其经济损失。

  《条例》明确了限养区域和管理措施。为了回应群众对农村生活环境的新期盼,《条例》规定:在县(市、区)、功能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类村庄,其村民居住区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新增畜禽养殖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改建的不得增加污染排放总量。

  在污染防治相关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了建设雨污分流设施、粪污的贮存设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三种设施均属于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且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

  作为《条例》实施的牵头部门,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姚江潮表示,接下来,生态环境部门会将落实《条例》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加强宣传、开展培训来履行牵头职责,全面加强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江苏广电扬州中心站/王泽坤  杜望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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