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无法执行?法官“强制涤除登记”解难题。今天,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朱某原系南京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10月,秦淮法院裁定受理某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因该公司已无法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故朱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始终无法变更。朱某遂将南京某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某乙公司诉至我院,请求判令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法院判令南京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涤除朱某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备案登记,大股东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上述义务予以配合。但此后两公司未主动履行,朱某只得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局从区行政审批局处了解到,在某甲公司不设立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涤除原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备案登记的业务。为此,执行法官与甲公司破产管理人联系,并向该公司控股股东某乙公司发出《责令履行配合义务通知书》,敦促其按照秦淮区行政审批局的相关要求,配合办理涤除朱某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备案登记。
某乙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向秦淮法院回复《协商函》,一方面表示某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事务中处于核心地位,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其已无法直接对该公司作出人事任免决定;另一方面表示,其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都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要求。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本案并非个案,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破产企业、“僵尸”企业,由于法人难以做出有效决议,导致原法定代表人“不在其位,而任其职”,并因此受到不利影响。如何顺利推动案件,并从这一案件入手推动同类型案件有效化解?执行法官与区行政审批局开展了多次协调会议,成功推动案件的办理:经过深入沟通,双方协调研究出了涤除法人代表登记的可行性,行政审批部门也从上级主管部门获知此类事项的处理方式,法官与行政审批部门成功敲定了协助执行的解决方案。执行局第一时间将涤除法人身份信息备案登记的相关文书送至行政主管部门,在得到积极协助的前提下,该案最终得以顺利执行,困扰申请执行人朱某多年的难题终于得以解决。
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重要职位,在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和变更等本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原则上应由公司通过内部管理程序自行确定,司法不宜随意干预。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此时任由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产生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既不利于公司正常开展经营管理,也不利于保护公司相关债权人利益,对营商环境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如果公司内部相关管理机制失范,法定代表人穷尽救济途径仍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就具有了可诉性和可执行性。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