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新材料产业投资项目
1. 加大对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先进石化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材料、新型能源材料、海洋新材料等领域内的产业链项目招引,优化项目建设服务,加大政策集成支持,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承担。
二、支持新材料企业做大做强
2. 支持新材料小微企业升规模企业。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新材料小微工业企业,按年销售额比例予以奖励。
3. 支持企业提升经营业绩。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新材料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4. 支持产品“首购首用”。对企业生产的新材料产品“首购首用”的,按购买方第一次向生产方购买产品实际支付金额给予一定奖励。
5.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的新材料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按出口销售额相关比例给予一定奖励。
三、支持新材料企业创新创优
6. 新获批创建新材料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批建设新材料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且实际运作并经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7.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材料专项)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给予一定奖励。
8. 对新材料企业自主研发符合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工信部《新材料产业“十二五”重点产品目录》的创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定奖励。
9. 支持开展产品质量与责任保险。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投保产品质量与安全责任保险,对保费给予一定奖励。
10. 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对新材料企业申请美国UL、欧盟EN13432、日本JBPA等国际认证,给予一定奖励。
11. 鼓励建设新材料新型研发机构。鼓励自建或参股建设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材料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连创办或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经培育孵化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研发机构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