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关于实施
《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发展指数的若干政策》
的补充意见
《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的通知》(通委发〔2019〕12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发展指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委发〔2021〕16号)的实施,优化了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加快了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为进一步促进青年人才集聚,支持青年人才扎根南通,现对《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发展指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委发〔2021〕16号)文件进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支持青年人才购房安居。对在市区企业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和硕士(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符合享受青年人才津贴(补贴)条件的,在享受津贴(补贴)政策期间(或享受期满后两年内仍在通就业创业的)购买市区普通商品房,可延长补贴期。延长补贴期的补贴标准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发展指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委发〔2021〕16号)文件第8条“青年人才津贴(补贴)”标准,最长不超过两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所涉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大专层次补贴由区财政保障,本科及以上层次津补贴由市财政保障。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