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形同虚设?中消协点名快递行业霸王条款

我苏网 2022-11-05 20:47

  昨天(11月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快递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那么,哪些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当遇到类似消费纠纷,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在一些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对于未保价的快递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快递公司一般按照较低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有的快递公司对于未保价的货物损失,最高赔偿为7倍运费,有的则是按照实际价值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这些规则并没有消费者协商修改的余地。而且,快递公司约定的限额赔偿责任低于快件实际价值时,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得不到补偿,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消费者显失公平。对此,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认为,虽然《邮政法》规定,未保价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快递服务不同于邮政普遍服务,快递企业也不属于邮政企业,应当适用民法典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未保价的快递发生损失不能足额赔偿,那么保价的物品就能足额赔付了吗?一些消费者反映,在寄送快递时额外付费对寄送的物品进行保价,但当物品真的出现丢失或者损毁时,快递公司同样很难做到足额赔偿,这让快递保价形同虚设。

  记者发现,在一些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合同条款中,对于产生损毁、遗失的已保价快件,一般是按照实际价值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申报价值;如快件未足额保价的,则赔偿金额按保价率折扣。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波指出,这样的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因为实际上快递的保价,只代表申报保价的最高上限,并不代表实际托运的货物价格是多少,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实际托运的货物价值高于保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和快递公司双方形成的是托运合同关系,如果说承运人没有尽到承运义务,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话,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

  在快递领域的消费纠纷中,消费者还可能会遇到快递平台信息系统出现问题,快递公司因此免除送件或退件的责任;快件发生丢失、破损、短少等情况时,快递公司以疫情防控等为理由,免除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等情况。吴波律师建议,如果消费者遇到这些问题,跟快递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消协或者邮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投诉还解决不了,也可通过诉讼维权。而在这之前,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如果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比较高,最好事先告知企业,并做好全程录音录像,保留好托运货物的相关票据和付款凭证,为后期维权提供相关证据。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关玮玮 编辑/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