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他人保管财物,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我苏网 2022-11-15 18:15

  今天(11月15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李某与王某在国外打工时相识,李某回国前将约3000元美金交由王某,委托王某将该笔美金兑换成人民币,双方未对报酬进行约定。后因客观原因,王某未能完成兑换,李某对此称若不方便兑换,请王某先行保管,其再想其他办法,双方同样未约定保管费用。

  数月后,王某工作的超市因他人纵火发生火灾,损毁较大。王某告知李某交由其保管的美金此前被其放在超市保险柜内保管,保险柜包括内部的美金均在此次火灾中被烧毁。后李某要求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750美元。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王某在不能兑换美金后,该笔美金暂由王某保管,双方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李某也没有向王某支付保管费,所以李某、王某之间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王某虽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但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王某补偿李某部分款项。

  法官表示:本案系典型的为他人无偿保管财物,财物灭失引发的纠纷,相似情形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具有一定的教育、防范意义。在为他人无偿保管财物时,虽是无偿,也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财物损毁。在有归还条件时应尽早交由权利人,最大限度减轻法律风险及道德风险。权利人同样应积极主动作为,体谅无偿保管人系热心助人,不应苛责、扩大无偿保管人的保管责任。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