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车门没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苏网 2022-11-15 20:07

  今天(11月15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张某驾驶网约车搭载乘客陈某在路边停车,陈某下车打开右后车门时,恰遇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庞某)行驶至此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停车下客,陈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张某与陈某对乘员下车时有无安全事项提醒教育陈诉不一致,双方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蒲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且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庞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停车开门下客期间与案外人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原告庞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庞某人身损害。

  根据出院记录显示,庞某主要受伤部位为头部,其未佩戴安全头盔,故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庞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5%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被告陈某开车门时疏于观察,与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与陈某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蒲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庞某无责任。

  张某作为专业从事网约车营运的驾驶人员,其本应对网约车安全停靠以及必要的提醒乘客注意后方车辆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也对车辆具有更强的控制力,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开车门安全提示义务,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其与陈某所负主要责任承担70%。

  陈某作为成年人,其负有仔细观察、谨慎开门下车的义务,但其疏于观察,应当对其与张某所负主要责任承担30%。故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法院认为在本起事故中张某应当对其与陈某所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陈某应当对其与张某所负主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为宜。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