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卖、聊天平台 江苏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今天(11月29日)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为江苏法院2019年以来审结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彰显了江苏法院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职能,严厉惩治各类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创新环境,建设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
案例1是我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外卖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案,被评为2021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法院认定一些外卖平台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户与其合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裁判结果有利于维护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2涉及突破微信平台规则限制、实施诱导分享等破坏平台正常运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处理对于维护广大网络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微信等平台服务正常运行,促进互联网产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效应。
案例3系国内首例涉“万词霸屏”干扰搜索引擎算法的不正当竞争案,法院依法认定利用技术手段对原本靠算法自动呈现的搜索结果恶意干扰和操纵,使得目标网页链接出现在搜索结果前列并实现霸屏效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彰显了司法维护搜索生态和互联网秩序,营造风朗气清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案例4系涉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稳健”医疗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涉案商品为口罩,权利人对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针对被告故意、严重侵权行为,法院依法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抗疫大局和防控物资市场的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5系公司员工离职后另立公司,并通过恶意使用原公司厂区、产品、设备照片以及将原公司设备铭牌更换为本公司铭牌等方式进行关联宣传实施不正当竞争。法院对此严厉惩治,有效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创新研发,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品牌、产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案例6系借用《米其林指南》杂志及其美食评级代表的权威性及美誉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相应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市场经营主体明确了宣传推广与经营“底线”,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7系涉德国知名家居品牌“德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考虑被告方在与原告方合资关系结束后仍持续使用“德禄”等商标和企业名称,并大肆参加展会、对外招商、扩大经营规模的主观恶意、严重侵权情节,依法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方5000万元赔偿请求。该案也是目前外资企业在华获得最大赔偿额的商标侵权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在国内外产生深远影响,有力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8系涉世界知名焊机企业“林肯环球公司”“林肯电气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企业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全方位仿冒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案判决后,外方来信盛赞江苏法院“践行对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理念”,称本案的审理让其“感受到中国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也更加坚定了在中国进一步投资、发展的信心”。
案例9涉及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判决明确未尽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在涉嫌侵权事实的判断不具有较高确定性的情况下,径行向竞争对手或其客户发送误导性信息的侵权警告,损害对手商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0系企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技术秘密系农药产品原料呋喃酚的合成工艺,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两被告人受高薪诱惑,将工作中掌握的原单位技术秘密披露给新单位并指导其生产出涉案产品。新单位又直接将产品销售给原单位客户,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对这种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性质恶劣的被告人严厉惩治,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促进涉农企业健康发展。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郭奉铭 通讯员/陈松宝 江苏高院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