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决实际问题,彰显泰州特色,有效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又有大动作,将更好服务市场主体。2024年1月1日起,《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其最大的特点是以总结固化成功经验为主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重点,充分彰显泰州特色、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12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推进该《条例》尽快落地见效。
“出台这一《条例》是固根本、管长远的重大举措,对我市持续打造‘泰好办’营商环境品牌具有重要的制度引领和保障作用。”市发改委三级调研员周玲洁说,同时通过跨区域、跨部门合作,推动更多市场主体、更多审批材料互认互通,提升市场准入效率,有效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探索出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实践经验,形成了“泰好办”营商环境品牌。“但我市在营商环境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市场主体对一些‘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反映强烈,亟需通过制定《条例》破解当前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同时把实践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慧介绍。
今年11月,《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复颁布,共七章五十九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等作了明确。第二章“市场环境”,对市场主体登记、人力资源配置、金融扶持、公共资源交易、土地要素分配、科技创新等作出规定。第三章“政务环境”,分别规定了“容缺受理”“容缺后补”工作机制、告知承诺制、政务信息共享、区域评估、惠企政策兑现、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等内容。第四章“人文环境”,主要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丰富城市文化、完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五章 “监管执法”,对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免罚轻罚清单、行政裁量权基准等作出了规定。第六章“法治保障”,主要规定了公检法司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责,并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肖慧说,《条例》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泰州特色优势,坚持公正透明,着力优化泰州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
针对市场主体面临难点问题的破解,《条例》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如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通过深入推进“证照分离”“一照多址”“一业一证”改革,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并通过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迁移服务措施、注销办理流程,推动解决市场主体“迁移难”“退出难”问题;聚焦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条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和举措,推进政务服务办理便利化、政务服务举措创新、政府数字化转型、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着力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务。”肖慧介绍。
比如把在实践中受到市场主体欢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固化”下来,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容缺后补”等机制上升为法规制度。《条例》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帮办代办服务专班,健全帮办代办与综合受理工作联动机制,并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拓宽区域评估事项范围,探索规划环评和入园建设项目环评联动。
再比如市场主体高度关注的中介服务,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针对中介服务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条例》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定期开展评价、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等。
为打造泰州比较优势,《条例》从多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建设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宜居宜业城市环境;深化文旅融合和开发,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等。
《条例》还从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两个方面作出规定,涵盖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加强市场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一揽子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作用,与各地各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责,抓好贯彻实施,突出强化学习宣传、强化对标提升、强化监督督促,形成全社会齐抓共建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周玲洁说,广大市场主体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时反映问题诉求,提出监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