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电热毯 被判刑并处罚金

我苏网 2022/12/16 20:33

  今天(12月16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私自生产某知名品牌的各种规格生态能量电热毯,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条件:

  一是必须有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即不构成);

  二是这种使用必须是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三是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四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