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种子当粮食卖 减产损失谁承担?
若无饱耕,安得民生。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我国已经把种子安全问题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子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农作物产量的高低,优良品种占增产贡献率的50%以上。农户如果买到不合格种子,将会造成农作物减产,遭受较大损失。今天(1月13日),记者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王某、冯某系老乡,王某在南京市六合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冯某从事粮食收购。2018年至2020年,王某先后与三个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协议,共租赁土地434.8亩。2021年10月,王某从冯某处购买小麦约26560斤,单价为1.6元/斤,该价格明显高于普通小麦的市场价格,低于正规种子的价格。2021年11月15日、11月24日,王某通过微信向冯某转账支付20000元、22500元,合计42500元。冯某将26560斤种子卖给王某后,王某就将种子进行了播种。
2021年12月底,王某发现冯某卖的种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小麦出苗率只有正常的一半,造成粮食每亩少收400斤,损失自己估计超过20万元(434.8亩×400斤/亩×1.2元/斤)。王某与冯某交涉多次,但冯某拒不赔偿王某损失,王某特向法院起诉。经查,冯某并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小麦无任何标签和使用说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关于冯某是否应赔偿王某损失及具体金额,应当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王某主张冯某赔偿部分小麦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王某的损失情况,综合考虑麦种与减产的关联度、双方的过错程度,按照诚实、公平的原则,酌定冯某赔偿王某损失50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农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正规种子,切忌贪图便宜购买、使用无保障种子,从根源上减少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减产。农户在购买、使用种子时,最好提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受到假冒伪劣种子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在购买种子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识别种子有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标识,当种子使用中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南法轩 编辑/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