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不让儿女入学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孩子的教育问题,大家往往觉得是家务事。不过,“受教育的权利”可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今天(2月10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例:由于母亲不让儿女入学被撤销了监护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南京人李某在2013年和2015年先后生育了女儿乐乐和儿子安安,孩子父亲不知所踪,李某也一直没有给姐弟俩申报户口,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到了入学年纪也没有让孩子们入托入学。2010年,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并被判处了11年有期徒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石玥介绍,“两名小孩一直是由李某雇佣的保姆照看,但是由于李某没有支付保姆工资,后来保姆将孩子就送到了上海的一个派出所门口,派出所就发现了两个小孩的情况,在这个期间,这个李某没有向公安机关申报自己家有两个小孩被监护的状态,也没有把监护权委托给其他人”。
上海警方对乐乐和安安进行了暂时安置,之后,在上海、南京警方、检察等多部门的努力下,调取了姐弟俩人的出生证明,办理了落户手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石玥介绍,“母亲李某在抚养两个孩子期间,一直没有安排孩子入学入托,已经妨害了未成年人在适龄阶段接受合适的义务教育,去参加集体生活,去发展性格和思维逻辑等整个成长阶段,我们多个部门一起协调,帮助他们入学”。
在去年下半年,安安和乐乐乐顺利进入南京的一所小学就读,日常由外公外婆照顾,为了做好两个孩子的后期监护,两位老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资格,由他们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石玥介绍,“《民法典》第36条就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也不得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其他严重侵害行为”。
法官表示,妨碍未成年人入学的行为,虽然没有给孩子肉体造成伤害,但危害性极大,很可能使得未成年子女在今后的成长中丧失很多的机遇,严重妨害未成年人成长成才,这种妨害影响深远,并不亚于对未成年子女身体的伤害。带娃没有固定范式,但《民法典》划定了依法带娃的法律底线。鉴于李某不让儿女入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乐乐和安安的合法权益,依法撤销了她的监护权,并明确了外公外婆为新监护人。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