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首例适用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宣判
最近三年,家住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的周大爷很是烦恼,原因是自从2020年3月楼下开了一间汽车美容店后,每天发出的声音就吵得他睡不着。近日,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审结这一起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起案件也是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后,连云港市适用该法审结的首例噪音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据介绍,周大爷的房子位于汽车美容店的正上方,店内有洗车、修车所用的洗车机泵、水泵喷枪、吸尘器、升降机等设备运行,没有采取相关降噪措施。经过检测,该汽车美容店噪声排放超过限值,周大爷多次协商、投诉,但对方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降噪。
周大爷认为,汽车美容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已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遂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被告汽车美容店立刻停止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和医疗费用。
据了解,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连云港市,盐城市滨海县、响水县,淮安市涟水县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以及由江苏海警侦办的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灌云县某汽车美容店经营洗车、保养、修理车辆等业务,使用洗车机泵、水泵喷枪、吸尘器、升降机等设备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作为排放噪声的经营者,被告应当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采取优化布局等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而被告却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经现场调查,汽车美容店产生的噪声在原告居住房屋内可以清晰听到嗡嗡声或咯噔咯噔声,已经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超出了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噪声污染,法院判决灌云县某汽车美容店限期内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要求,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根据新颁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超标排放不再是构成噪声污染的必要条件,未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造成噪声扰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实地调查,被告汽车美容店清洗车辆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已严重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而且被告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
为提升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法院在判决中释明被告可采取的降噪措施,例如通过优化布局、安装隔音、消音装置、更换低噪声设备等方式方法,还原告住宅安宁,从而使司法裁判更好地与社会共识相契合,贯彻落实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源头防控的治理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
(来源:江苏广电连云港中心站/仲启飞 通讯员/高涛 李岩 张晓晓 编辑/赵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