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无证驾驶“老头乐”撞伤他人,销售商为何也需担责?

我苏网 2023/02/17 18:54

  今天(2月17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前段时间,扬州高邮的王大爷买了一辆四轮电瓶车,也就是大家平常俗称的老年代步车、“老头乐”,没过多久,他开着这辆车撞伤了人,最终,不仅王大爷要承担责任,连卖给他这辆车的商家也要承担责任,到底是为什么呢?

  扬州高邮的王大爷平时喜欢出门闲逛,于是想着买一辆四轮电瓶车,既方便,又可以遮风挡雨。

  高邮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叶晓红介绍:“商家跟他讲,这就是个电瓶车,你看路上这么多人在开,不用去拿证,也不用做登记,而且比机动车便宜多了,你开这个是很合适的,所以王大爷就花了8400多元,就在那里买了一辆四轮电瓶车。”没过多久,王大爷开车出门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重伤二级。

  高邮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叶晓红说:“交警认定王大爷的车是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这辆车必须要去领驾驶证,去登记,去领行驶证,然后驾驶员必须具备机动车驾驶的技术,还要买强制保险,因为王大爷买这个车的时候,被误导了,商家说这个车就是个电瓶车,所以没有去给车辆登记,没有去申领机动车的驾驶证,也没有去买保险。”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大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对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过调解,王大爷需赔偿对方19.5万元。面对这样的结果,王大爷彻底傻了眼。

  高邮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叶晓红:“王大爷就跑去商家问,你当时没有告诉我,这个是机动车要领牌照才能上路,现在害得我赔偿了19万多这么多 。”王大爷认为:商家在销售时,并未向他说明这辆车是属于机动车范围的电动车,让他误以为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最终,王大爷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商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邮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叶晓红:“我们审理后认为,销售者在销售电瓶车的过程中,把达到了机动车标准的电瓶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供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存在产品说明、指示或者警示方面的缺陷,就是因为这个缺陷产品,消费者没有去登记,没有领机动车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缺陷产品和这个交通事故的产生和损害结果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所以销售者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民法典》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法院还认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按规定让行,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参与度和原因力远远大于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法院同时考虑到涉案电动四轮车从外观等能够肉眼判断有别于一般电动二轮自行车,原告作为驾驶人在购买车辆时应最大程度关注车辆属性,原告未尽谨慎审查注意义务,亦有放任疏忽的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29250元。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