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积金“商转公”方案细则出台 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皆可办理

我苏网 2023/02/24 13:14

  本周,扬州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积极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的“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月23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相关方案细则,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皆可办理。

  方案明确,凡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前,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家庭的商转公贷款申请,4月1日起,全面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具体办理方式有带押转贷、以贷还贷两种方式。同时,《方案》对“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作出了具体规定。扬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负责人李飞介绍:“商转公贷款的这个额度,需要结合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的价款、还贷能力、个人征信等情况,综合来确定,同时,这里面提醒一下,商转公额度不应该超过原商贷发放时扬州市统一执行的最高额度。”

  此外,“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超出房屋剩余使用年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实际年龄不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最长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商转公”贷款的利率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差别化信贷政策规定执行。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明确,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人,无法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李飞介绍:“根据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职工家庭同一个购房行为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已办理过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能将商业贷款剩余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

  另外,借款人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前,原商业贷款已结清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也不予受理。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胡艳 扬州台 编辑/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