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由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今天(5月29号),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作了解读。
据介绍,《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类别、管理体制和机制、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投放等诸多内容。条例规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同时明确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骸等,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条例按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全体市民的顺序,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各个主体的管理职责、义务责任作了规范。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与服务,便于开展分类投放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环节协调高效运行,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明确建立拒收制度。针对当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行难、可能出现混收混运的情况,规定了对投放管理责任人,以及收集、运输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分类的拒收制度。同时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歇业、应急预案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理等要求。
推行绿色生活是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手段,条例从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包装物减量、绿色消费、绿色办公、推行净菜上市等多个方面对源头减量管理作出规定。
在绿色消费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应当设置提示牌,提醒适量点餐。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调羹、刀叉。”
为了体现鼓励促进和扶持,条例还分别规定了对社会力量参与的鼓励、对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的扶持、对处置生活垃圾区域的环境补偿等政策,以及加强考核监督和奖励规定。
苏州市作为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条例的施行将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苏州市生活垃圾实行强制分类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江苏广电苏州中心站/耿昊东 郭彧 编辑/俞思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