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一辆电动三轮车,一个月内盗窃六十多块窨井盖,非法获利六千多元。今天(1月15日)下午,记者从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了解到,经过近20天的跟踪研判,成功破获窨井盖被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日前,2名嫌疑人分别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12月11日晚,正东路派出所接到市住建局工作人员报警,称住建局门口的5块窨井盖深夜“离奇消失”。窨井盖虽然价值不高,但是却关乎百姓“脚底下的安全”。警方连夜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公共视频发现,当日午夜,一名黑衣中年男子将住建局门前的井盖搬运至电动三轮车上,短短3分钟竟盗走重达共400斤的5块井盖。
通过视频追踪,警方发现该男子十分狡猾,利用电动三轮车小巧灵活的特点,在老城区错综复杂的巷内穿梭逃跑,这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不少困难。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警方发现多地陆续出现多起窨井盖被盗警情。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嫌疑人行为特征极其相似,经过视频比对、信息研判,警方推断该系列盗窃窨井盖案件应该出自同一人。
2021年1月初,在某老城区的小巷内,警方发现了嫌疑人实施盗窃所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经过数日蹲守,终于在1月6日深夜,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才,男,52岁,曾先后6次盗窃各式窨井盖合计65块,重达3吨,后将盗窃的窨井盖销至某废品收购站从而非法获利。民警根据陈某才交代,顺藤摸瓜将收赃的废品收购站老板赵某保一并抓获归案。
只是偷盗窨井盖,为何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据了解,此前,偷窨井盖的行为,与诸多偷盗行为一样,都只能归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只有盗窃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2020年4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专门针对偷窃窨井盖行为进行了刑法规制和严厉打击。按照实际情况、危害性不同,偷盗窨井盖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上述案件,窨井盖作为一种公共设施,陈某才的所作所为,侵犯的不仅是公共财产,还有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些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不能简单以盗窃罪来认定,即使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来源:江苏广电镇江中心站/丁峰 通讯员/江天文 蒋俊序 编辑/汪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