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江江 绘
日前,《扬州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出台并实施,将对象覆盖到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于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
《办法》新亮点
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
近年来,社会救助领域中的“因病支出型”贫困矛盾日益显现,一些家庭因患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必需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处于贫困状态。
“《办法》定位因病致贫家庭生活救助,注重与现行救助制度相衔接,保持政策的合理梯度。”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介绍,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举措:
一是救助覆盖面。《办法》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概念进行了拓展,没有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和低收入家庭排除在外,只要家庭的刚性支出超出一定的阀值,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规定即可享受救助;
二是医疗费用的核算。《办法》在计算家庭刚性医疗费用支出时,打破只计算医保目录可报范围内的费用的惯例,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刚性支出也计算在内,扩大了救助范围。
三是救助标准。《办法》在救助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进行了重新设定,突破最低救助1个月低保标准,最高6个月低保标准的限制,提高至最低救助3个月低保标准,最高救助30个月低保标准。《办法》同时还规定,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与临时救助、急难家庭救助可以同时享受,提高了救助的质效。
四是审核审批环节。《办法》取消了民主评议环节,突破了乡镇只审批小额救助(1个月的低保标准)的规定,将10000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缩短了审核审批流程,求助对象最快1周就能享受到救助,提高了救助的时效性。
扩大生活救助范围
因病致贫一年申请一次
《办法》明确了具有本市户籍(含生活在本市且与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一年申请一次。具体分为三类对象:
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
二类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低保标准1-2倍之间的低保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低保标准2倍,但低于本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家庭人口。
主要解决“吃饭”问题
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
《办法》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及评议、审核审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救助排除、档案管理、监督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吃饭”问题,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认定,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除一类对象以外,其他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作如下特别规定:
(1)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按10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和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费学费计算。
(2)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3)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只有1套(含)以下住房。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4)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提出申请时本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5)申请救助时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名下仅可保留一辆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不超过15万元的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