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为切实维护扬州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震慑不法经营者,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扬州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典型案例:
1.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安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销售医用外科口罩、免洗消毒凝胶、双氧水抑菌洗剂等防疫用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
2.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百信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出售的一械医疗医用隔离面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3.8月4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位于邗江区汊河农贸市场的经营户李新英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4.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汊河百福百货超市(店名:欧翔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8月5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汉留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伊桂文存在销售猪肉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8月5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朴席分局对农贸市场开展价格检查时发现,开发区东园干货盘菜店在销售熟食制品时未标明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7.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扬州四望亭路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包装白玉菇、蒙自甜石榴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
8.8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扬州好客道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在售鸡蛋、散装食品等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来源:扬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