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土是万物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今天(11月14日),盐城市水利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专题解读该市前不久实施的《盐城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便进一步严格监管,推动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据介绍,盐城市主要是由废黄河、长江两大水系携带大量泥沙入海,受海潮顶托沉积后形成的冲积平原,土壤易受降水冲刷发生水土流失。为此,该市出台了《盐城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紧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盐城地方实际,在加强管理、预防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立法实践:
首先,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水行政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监管、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同时,第五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其次,水土保持规划更加清晰。《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水土保持预防更加明确。《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等措施,保护和增加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取土、挖砂等活动的管理,减少对地表的扰动,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另外,水土保持审批更加优化。《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有关人员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该市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全市各地将严格贯彻《办法》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协同监管,有效降低水土流失风险,奋力推动全市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
(江苏广电盐城中心站/沈春良 通讯员/臧滨城 图片/盐城市水利局 编辑/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