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还能对沈阳法律追诉吗? 八问沈阳事件

2018年04月08日 14:18:0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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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记者/王晟) 

  前北大教授沈阳事件的发展速度超乎想象,4月7日一天内,南京大学声明建议辞职,上师大解聘,高岩母亲声明将对沈阳侵犯高岩名誉权提起诉讼,事件举报人称联系到了更多受沈阳侵害的女生……

(南京大学文学院网站发布的声明)

  从高岩自杀至今,时间正好过去了20年,还能否重新调查和追诉相关当事人是否“性侵”?

  如果沈阳被举报内容完全属实,20年后他还能得到什么恰如其分的惩罚?

  最近几年连续多起高校教师涉嫌“性侵”、“性骚扰”事件浮出水面,是否有必要修改法律,让利用从属关系实施侵害的教职人员受到更重的处罚?

  对以上几个疑问,记者请教了法律界人士。

   疑问一:20年刚过,能否对沈阳进行法律追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翔,日前在“澎湃新闻”上撰文介绍,:在《刑法》中,至少有两个与性侵犯有关的犯罪,一是强奸罪,二是强制猥亵罪。

  其中,强奸罪的对象是女性,其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加重情节的,比如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导致女性自杀)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规定,其追诉时效可以高达二十年,如果过了这个时间还有追诉的必要,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据举报人李悠悠公开的材料,以及高岩的父母对媒体的介绍,高岩是于1998年3月11日自杀身故,迄今正好超过了20年。

  袁胜寒,是资深刑辩律师,江苏地区著名时评律师,江苏省十佳律师,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他认为,若以性侵追诉沈阳,最难之处不是时间的限制。

  “目前所有的证据仅是他人的证言,都只是旁证,”袁律师说,“直接当事人高岩已故,又没有重要的物证,按照民间的说法,现在已经死无对证。”

  何况法律上还有“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就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袁律师分析,如果事件要出现转机,除非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有突破性的证据。比如曾经公安机关在该案中提取了嫌疑人体液、毛发的衣物等证据。但是因为基于当时的技术所限,无法提取DNA生物证据,但是20年后的今天,已经具备检测条件,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重启侦查程序,强制犯罪嫌疑人配合取证。

  第二:有证据证明当年公安机关当年对沈阳的处理,在程序或取证上有疏漏,导致当年所下的结论有误。

  如果不能出现以上几种证据上的重大突破,就无法对沈阳是否性侵,做出新的调查结论,仅凭现有的同学、老师的证人证言,无法进行刑事责任追诉。

   疑问二:是否可能让嫌疑人接受其它惩罚? 

  袁律师直言:“仅就目前的材料,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很难!

  毕竟,当一切时过境迁,即便有社会舆论的声援,事件的真相也很难充分证明,很可能在法庭上、在舆论中演变成了“罗生门”。

  但他建议,高岩父母可以尝试对沈阳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一个人的自杀是因为他人给与的精神伤害所致,至少可以追究民事责任。”

  不过,民事诉讼仍然有20年的时效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以,袁律师说的是建议高岩父母去“尝试”民事诉讼。

  除此之外,非常遗憾,如果所有对沈阳的指控都是真实可靠的,那么这位沈教授,未来可能得到的也只能是革去一些头衔,受到道德谴责。

   疑问三,新的证人出现能否扭转事件走向? 

  7日夜,本次事件的举报人李悠悠对媒体称,已经联系上了更多受沈阳侵害的女生,“在适当的时候,受害人也会站出来”。

  那么这些受害人,能提供遭沈阳侵害的直接证据吗?这会改变未来事件的走向吗?

  袁律师说:如果确有其他女学生也受过沈阳的侵害,她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指认,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能够查证属实的,是可以追究沈阳的刑事责任的,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犯同一种类的罪行,部分罪行查实,部分罪行存疑虽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可以作为被告犯罪情节恶劣考虑给予其从重处罚。

   疑问四,能否加重对教师性侵/性骚扰的惩罚? 

  “是否从重惩罚,必须以《刑法》为准。”袁律师说,对利用师生、上司与下属等“从属关系”的性侵害判罚标准,目前的《刑法》中没有特别条款。

  但是针对教师等特殊群体,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做了特别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禁止被告人从事相关职业3-5年。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提到了“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等实施性侵害,应从重处罚。

  意见中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袁律师介绍,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就包含了老师。但是这条意见适用于被害人在14岁以上,18岁以下,18岁以上则无法适用。

  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一些案件公告,对利用教师、上司身份等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就范的性侵害案件,结合实际案例,给出具体的审判意见,便于是办案机关掌握尺度。对于具体到个案的审判,法官可以综合考虑其性质,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情节恶劣程度,社会影响等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判处被告人是否加重处罚。

   疑问五:高校应该怎样预防性侵害? 

  从去年南昌大学女生举报遭受该校国学院副院长期性侵,到今年年初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女博士罗茜茜实名举报教授陈小武性侵……最近一年多来,屡屡曝出高校教师性侵(性骚扰)学生的事件。

  害群之马在广大教师队伍中仅属个别,但是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不法之徒胁迫学生而屡屡得手,难道只能事发后,甚至多年后才被声讨追责?难道没有办法事前预防?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叶珈睿律师,本身就是女性,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她认为,女孩子进入大学,情窦初开,对感情生活充满了美好的向往,容易对博学多才的老师产生一些好感,可能被别有用心的老师利用而受到伤害。

  叶律师建议,首先,高校可以参考国外校园的做法,给师生交往立规矩,比如异性师生不得在封闭空间单独交往,在办公室师生约谈不可关门等等。类似这样可操作的规定,首先能从源头上保护师生双方的安全和利益。

  其次,高校最好成立某种公共救助机制,发现学生有被性骚扰或侵害的苗头时,及时伸出援手,协助学生自我防护,并督促校方和有关部门对涉事教师进行惩戒、处理。

  除以上几个问题之外,随着沈阳事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细节在20年后浮出水面,据举报人李悠悠称,可能会有更多的受害人会指证沈阳。与此同时,公众也产生了更多的疑问,有待相关方公开信息,给出一个更明确的说法——

   疑问六:在沈阳目前发布的声明中,称“当时北大中文系党委和北京海淀警方均有调查和明确结论,根本不存在上述事实(详情可询北京大学)。上达(原文如此,疑应为"上述")指责实均为恶意诽谤。”

  20年前,北大到底有没有开会讨论过沈阳的处理问题,当年的会议纪要可否公之于众?当年处分的文字内容是什么?

  在北京大学的声明中提到“1998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这一事件作出事实认定,给出调查结果……”。

  公安机关能否公开当年的调查结果,与北大的说法能否相互佐证?

   疑问七:南京大学文学院和前院长丁帆的声明中提到,已经调阅沈阳档案,并据此判断沈阳的确“有师德问题”,那么档案中到底有什么内容,可以对其师德作此结论?

   疑问八:当年就读北大中文系的高岩,除了把痛苦的经历向好朋友倾诉外,有没有用其它的方式留下记录,比如日记、遗书等等?如果有这样的文字,有没有明确提到沈阳?高岩的家人和举报人,是否可以拿出类似这样更有力的物证?

  从4月5日举报贴的发布,到4月7日南大、上师大相继公开处理结果,这次实名举报已经迅速演变成了社会公共事件,而接下来每一个进展,都可能为今后相关部门处理类似事件作出实践范本,并直接影响舆论的走向,公众的态度,乃至全社会对性侵害问题认识水平的提升。

  有鉴于此,以上关于沈阳事件的 诸多疑问,亟待更真实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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