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惩戒是相互依存的,教育需要赏识和奖励,但也离不开批评与惩戒。”今年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淮安市周恩来红军小学校长管晓蓉提出《把惩戒权还给教育》的建议,希望通过建立相应的细则,赋予学校、教师适当的惩戒权,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尹兆青是淮安一所小学的四年级教师,有着多年的执教经验。他认为,当下过分崇尚“赏识教育”、摒弃“惩戒教育”,使他在某些学生的过分行为面前,无法开展正常工作,一些基本的教育活动也经常陷入无序状态。
尹兆青介绍说:“今天早晨我也发现了我们班,有七八个同学作业没有完成。然后怎么办呢?对他进行说服教育,然后要求他认真的完成。说服教育应该是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有时候这种情况会反复发生,说服教育就成了无用功。如果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班级的管理、教学质量会存在隐形的、慢慢的滑坡。”
省人大代表、江苏淮安市周恩来红军小学校长管晓蓉长期从事教育工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她牵头提出了《把惩戒权还给教育》的建议,认为教育需要被授予一定的惩戒权。管晓蓉解释说:“现在提倡赏识教育,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过分的赏识有时会弱化惩戒,其实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说过,惩罚建立道德,就是适当的惩罚,让他知道以后不能这样。”
但管晓蓉认为,惩戒不等于体罚,在教育惩戒权实施过程中应该更加细化相关准则,并结合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避免“惩戒权”变味。管晓蓉表示:“当问题比较严重,或者涉及到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问题,那么必须要给他惩戒。然后我们还需要上报学校,确定由谁行使惩戒权,现场还需要有谁监督,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体制。”
管晓蓉表示,教育惩戒的本质是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环境,遏制学生的不良行为,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应当以立法的高度保证惩戒权的实施。她解释说:“不确立惩戒权的法制应该说不是一个健全的法制,教育惩戒权应该是国家教育权利法制的具体化,惩戒权也应该是教师的一种公权力。从法律层面赋予教育的惩戒权,会更利于孩子全面健康的发展。”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王德俭 陆璇 编辑/李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