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在,兼职这种灵活用工方式越来越受劳动者欢迎。大家都知道,一个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只能开一个户,在一个单位缴纳,可是工伤保险却不一样,那些在多个单位兼职的职工,每一个单位都要给他缴工伤保险,哪怕该职工已经在其他单位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江苏省泰州市中院这个裁判案例,不仅希望兼职职工能看到,更希望所有的用人单位都看到。
职工:兼职职工突然猝死被认工伤
钟先生为泰州市某电机厂炉工,为该厂已经工作七八年,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次在电机厂锅炉需要开炉时,厂负责人就通知他至厂里进行相关工作,工作报酬以次数计算,每次100元,结算方式可以天结、月结,也可以积累到一定数额后一次结算。2016年12月21日上午6时左右,钟先生在电机厂干活时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同日上午8时左右,经泰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猝死。
钟先生不幸去世之后,家属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泰州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认定钟先生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并由电机厂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电机厂不服工伤认定向江苏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社厅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电机厂以及泰州市人社局,维持泰州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单位:职工多处兼职,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不应认工伤
单位认为钟先生与本单位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在为本单位提供开炉服务时,还在为其他企业提供同类服务。也就是说钟先生并非电机厂的固定工,只是兼职的临时杂工。为此,单位向泰州市人社局提交了泰州市某机械配件厂、泰州市某机械制造厂等企业出具的证明,证实钟先生在为本公司提供开炉服务时,同时仍在为其他企业提供同类服务,同时兼职好几个用人单位。不过,人社部门没有采纳电机厂的意见,仍然认定钟先生为工伤。
单位不服省市、两级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复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兼职人员也应认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
对于兼职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钟先生是在为电机厂工作时,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故人社部门确认由电机厂承担钟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规定。
律师说法:工伤保险有特殊性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指出,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四项社会保险性质不同,其对于职工劳动能力的损害保障意义重大。特别是,人社部有专门的行政规章,要求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兼职人员的每一个兼职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对于现在越来越多兼职的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比如网约平台司机、送餐员、教师、医生、钟点工等等,即使已经在其他任职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新兼职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兼职人员一旦在本单位受到事故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 编辑/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