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讯 为了牟取利益,常州4名男子骑车上路寻找各种狗,用弓弩和毒镖射杀后转卖给一名狗贩子,之后狗贩子又将这些毒死的狗简单加工处理再卖到饭店,最终流向市民的餐桌。近日,5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刑。
52岁的刘某来自连云港,曾经三次因为毒狗被处理过,但并没有悔改。去年入冬以后,刘某和老乡朱某发现市场上狗肉走俏,便合谋用加了毒物的鸡肉“药狗”,待狗昏迷死亡后贩卖获利。但在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这种方法经常会“失手”,于是他们改用更直接粗暴的办法,直接使用弓弩和毒镖射狗。由于毒镖药性强、发作快,两人屡屡得手。两人通常组团作案,骑车沿路寻找无人相伴的狗,发现目标后,一人望风,一人射毒镖,待狗死亡后将狗偷走。
而吴某则和老乡刘某,组成另外一个偷狗小组,像刘某一样,专门用弓弩和毒镖射狗。而经他们毒杀的狗,都卖给狗贩子常某。据了解,常某在常州以经营养鸡场为掩护,实际开了一家狗肉初加工厂。在这里,常某对这些狗肉经放血、冲洗等初步处理后,再销售给新北区的小饭店,共获利3370元。而这些餐饮店将狗肉浸泡、卤煮后,主要用于出售给不特定消费者食用,销售单价每斤50到65元不等。
经检测,刘某等人使用的毒镖上含有速效肌肉松弛药物,名叫氯化琥珀胆碱.该药物含有剧毒,属于国家一类管制药品,严禁私下买卖,一支就可以使一条狗或者一个人当场死亡。
由于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危害到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所以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最终,法庭一审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常某、刘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到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8000元到3000元不等,并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活动。此外,法庭还判决,五名被告人民事赔偿非法所得的十倍赔偿金。
(来源:江苏城市频道/冯珂 编辑/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