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1月8日)举行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江苏省广告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此次《条例》的修订草案中,新增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在地方立法中为相关产品广告戴上“紧箍咒”。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江苏省广告条例》作为地方立法,在《广告法》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作出更有针对性的细化补充。其中,《草案》明确将保健食品纳入范畴。第十四条提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污秽、迷信、荒诞等内容。同时,明确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把握执法尺度 细化广告用语
《草案》修订过程中,有的部门、不少广告企业提出,执法过程中绝对化用语如何认定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亟需制定较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因此,《草案》第十二条除了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也相应排除一些不应认定为绝对化用语的情形,以统一把握执法尺度。比如“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不被认定为违法广告法。
未经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互联网广告
结合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媒体广告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此次条例的修订,拟增加对互联网等新媒体广告的针对性规定。《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同时,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进行规范,要求“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需对链接广告进行核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违法广告时,也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停滞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罗聪懿 编辑/赵恩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