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一职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称其所在企业未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应缴存的部分,涉及资金3860元。该中心在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向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这也是我市首次通过下达行政裁定书催缴企业欠缴行为。
据了解,该职工是连云港一家新材料生产企业的员工,该企业自2015年12月起为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但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企业在照常从该职工工资中扣除公积金的情况下,并未为其缴纳企业该承担的部分,共计3860元。
经调查核实后,该中心确认了该企业存在的上述行为,遂向该企业出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然而,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及时补缴。为此,该中心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并送达企业。但是,该企业仍未履行义务。
近日,该中心向海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海州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准予执行该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据悉,这还是连云港首次用下达行政裁定书的方式催缴企业欠缴行为。此举,既有效维护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得到了捍卫,对我市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来源:连云港发布 编辑/沈源)